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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旭良、陳美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與附件所示本票所載利率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