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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
聲 請 人 蔡南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曾儀庭住所地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陳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