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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馥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簡訊、通訊軟體、存證信函提示)
三、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1,236,054,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