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
聲 請 人 一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啟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聲請人一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