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應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