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李沛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可朵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為「可朵有限公司」或「江佩蓉」?
(因依票載發票人為「江佩蓉」)
㈡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於「110年3月13日」簽發本票票
據號碼「WG0000000」之發票日及票據號碼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所載之本票到期日「111年9月13日」是否誤
載?請查明更正。
㈣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