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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29號
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慶煌即慶煌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證1.本票正本及影本各乙張是否有誤?請
查明更正。(因卷內並無本票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