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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理由本票發票日為「113年6月29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