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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欒依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4,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