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有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
金額1,203,693元不符)
㈣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到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