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INUN NURUL NURJANAH 艾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AINUN NURUL NURJANAH 「艾睿」抑或AINUN NURUL NURJANAH 「艾容」?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