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AINUN NURUL NURJANAH 艾容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AINUN NURUL NURJANAH 艾睿」之記載,應更正為「AINUN NURUL NURJANAH 艾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