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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雅慧、葉進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年利率為何?(少了%)。
二、提示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