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赫升精密有限公司、張洧誠、陳永龍、林芯伃、涂俊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