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本件如係對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二人聲請,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為相對人「共同」簽發系爭本票,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