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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
聲 請 人 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明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