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9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麗君即川田企業社、王國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及理由中關於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3月「6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