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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代  理  人  朱冠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子棠企業有限公司即子棠企劃有限公司、廖松輝、王烯墀即王蒨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請提出委任狀(應補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