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38號
聲 請 人 嘉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傳偉、陳瑞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確認聲請事項本票到期日詳附表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