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慧慈、黃漢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㈡確認列「黃慧慈」為本件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因黃慧慈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發票日(113年5月3日)時未滿7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使其意思表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