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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李世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政良即鉅嘉企業社、鉅嘉金屬有限公司、洪政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鉅嘉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鉅嘉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