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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01號
聲 請 人 新富翔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滄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