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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5號
聲 請 人 鈺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隆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三張本票發票人為「鈺陞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影本三張發票人均為
「楊隆豪」)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