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文志、王切美、王美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陳文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