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4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恆交通有限公司、陳世嘉、黃素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1,400,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本票影本之金額1,404,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