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86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優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聲請狀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陳報本票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通訊軟體等提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