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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2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瀚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