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02號
聲 請 人 陳欣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因聲請事項之記載僅請求利息)。
㈡確認證物欄記載「聲證一: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正本」一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已當場領回
)。
㈢提出相對人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