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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72號
聲  請  人  黃川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