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73號
聲 請 人 張文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國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相對人新國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利息自「本票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票載利息為自114年4月10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