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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4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戽金物流有限公司、許曉函即銘哲農產行、吳易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與事實理由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3,910,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提出債務人戽金物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銘哲農產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