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愛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德專、王麗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陳報聲請人愛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查原聲請狀當事人欄漏未記載。)
㈤確認事實理由欄相對人尚有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元」未清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