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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95號
抗 告 人 林淑芬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