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38號
債 權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紫婍即翊旻農產行」、蘇俊旻、沈沙樹、李偉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商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商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設立登記至今,歷次商業名稱變更、組織型態變更,及負責人變更之登記資料
。
㈢確認系爭本票簽發時,翊旻農業行之負責人及組織型態究為何?
㈣確認相對人「蘇紫婍即翊旻農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並具狀陳報正確相對人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