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徐彩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氏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請確認相對人高氏盟戶籍地地址台中市○○區○○路○○○○巷000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