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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4號
聲  請  人  友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立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請求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之上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