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8號
聲  請  人  福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綉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確認相對人為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票號CH549753之發票人非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
四、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