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任泓興業有限公司、薛弘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任泓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