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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賴宜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宜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陳宥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