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粘启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粘启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報實際住居所地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