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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孟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