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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易昌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