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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順嘉工業有限公司、王紹猶、錢淑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原因事實所述相對人共同簽發之票面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票面金額不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