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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9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宗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是否有誤?相對人陳宗霆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因案入法務部○○○○○○○執行中,上開提示日無從對相對人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