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7號
聲 請 人 江碧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歆閎、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