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盧冠伯即田昌食品社、田川食品有限公司、大瑄食品有限公司、盧冠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盧冠伯即〝田昌〞食品社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名稱為盧冠伯即田川食品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