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潤即尚宸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黃」信潤即尚宸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黃信潤即尚宸工程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