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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68號
聲 請 人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旻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蔡旻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