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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6號
聲 請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少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4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