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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6號
聲  請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少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4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