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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37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玉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1之本票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12年8月26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